8寸的披萨没有8寸大属于虚假宣传吗非

案例:日前有市民杨先生致电市场监管部门反映:前几天其通过网络外卖平台购买了一个价值元的8寸披萨。到货后,杨先生多了个心眼,觉得看起来没有8寸,拿尺子一量发现实际直径只有6寸。外卖平台网页上明明显示的是8寸,怎么实际只有6寸呢?杨先生觉得这不是虚假宣传吗?这样的披萨不是欺骗消费者吗?实际上,披萨是舶来品,行业里制作披萨时使用的“寸”,即为英寸,过去用“吋”来计量,现多被写成“寸”字。日常生活中,一般消费者并不清楚“市寸”和“英寸”到底相差多少。其实,1市寸约等于3.3厘米,1英寸约等于2.54厘米。标注为8寸的披萨,如果按市寸为单位,直径应为26.4厘米左右才算足量,以英寸作为计量单位,直径就只有20.32厘米左右,也就是杨先生量出来的“6市寸”。上述的情形实际是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导致的问题。同样的情形在笔记本电脑、电视、手机、汽车轮胎、裱花蛋糕也普遍存在,均用英寸予以表示。透过以上案例,笔者总结出由于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所带来的两个问题:1.将非法定计量单位“英寸”标为“寸”,是否构成虚假宣传?2.如何看待市场普遍存在的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进行计量的行为?一将非法定计量单位“英寸”标为“寸”,是否构成虚假宣传?1.虚假宣传的构成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可以得出虚假宣传的定义是:(1)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2)欺骗、误导消费者。2.虚假宣传的常见形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经营者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一)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的;(二)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的;(三)以歧义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品宣传的。以明显的夸张方式宣传商品,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不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发生误解的事实和被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对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进行认定。”。即虚假宣传的常见形式有:(1)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的;(2)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的;(3)以歧义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品宣传的。3.将非法定计量单位“英寸”标为“寸”,是否构成虚假宣传?笔者认为,笔记本电脑、电视、手机、汽车轮胎、蛋糕、披萨的尺寸规范表述为“英寸”,在日常生活中销售者和消费者常口语化简称为“寸”,这属于不规范的表述。对于这种不规范的表述,消费者可以根据一般生活习惯和生活经验予以识别商品的实际尺寸,不会造成混淆,如披萨、蛋糕等是属于比较常见的物品,消费者一般在购买前对商品的尺寸已经有一定的了解,况且在实际购买时候也可以看到其实际相关的大小,对其尺寸应该有一定的认识,不易造成混淆。同时结合销售者的主观意思表示,鉴于披萨、蛋糕等物品多是舶来品,故销售者多沿用外国的尺寸,但在实际标注时没有注意我国旧有的市寸的存在,导致书写的不规范,应该是说销售者没有欺骗、误导消费者的主观故意。结合前述本部分第2点所说的常见形式,非法定计量单位“英寸”标为“寸”都不属于该3种常见的形式,故笔者认为将非法定计量单位“英寸”标为“寸”不构成虚假宣传。4.大量司法案例印证非法定计量单位“英寸”标为“寸”不构成虚假宣传。(1)王海东与上海东方购物有限公司(以下称东方购物公司)、冠捷显示科技(厦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诉一案[案号:()沪高民一(民)申字第号]王海东称:其通过东方购物公司

转载请注明地址:http://www.1xbbk.net/jwbys/8744.html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网站简介 广告合作 发布优势 服务条款 隐私保护 网站地图 版权声明
    冀ICP备19027023号-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