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4日,重庆市交通局、四川省交通运输厅联合制定《川渝地区统一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批)》(以下简称《裁量基准》),统一两地30项交通运输违法行为处罚标准,川渝两地此前发布的规定与《裁量基准》不一致的,以《裁量基准》为准。
《裁量基准》的制定和实施,旨在通过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细化量化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尺度,有效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提升重庆市和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协同水平,切实保护交通运输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推动川渝地区交通协同发展,优化交通营商环境。
《裁量基准》明确了包括车辆超限运输、擅自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非法承运危险化学品等在内的30项交通运输违法行为,并综合违法次数、情节、运载货物类别等将违法程度划分为轻微、一般、较重、严重、特别严重等多档,在法定处罚幅度内确定不同档次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罚款金额的上下限,实现同类案件“同一把尺子”来裁量,避免过罚失当、宽严失度、同案异罚等情形发生。
值得注意的是,交通运输相关从业人员如有此前已经发生但未处理的交通运输违法事项,将按照原裁量基准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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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川渝地区统一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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